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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关于进一步开展施工扬尘 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日期:2017/2/27]  发布者: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部署,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施工工地(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拆除作业等)扬尘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在去年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印发<市区道路挖掘和园林绿化维护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建城[2016]20号》、《漳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漳建工[2016]2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开展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整治,强化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筑牢扬尘防治责任网,使施工工地扬尘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施工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整治内容及要求

   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拆除作业等施工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落实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措施,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

  1.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工地应当设置高度大于1.8米的封闭围挡。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2.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积尘及时清扫

  3.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道闸,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及高压冲洗设施,并有专职保洁人员(保洁人员名字应上墙),车辆进出工地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进出场。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4.现场应配置围挡微灌喷雾系统、洒水车、风送式移动喷雾机等降尘设备。围挡微灌喷雾在施工期间除雨天外应全程开启。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风送式移动喷雾机,在基坑开挖、砂浆搅拌以及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必须开启。

  5.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不能及时清运的应覆盖。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6.未处于施工状态的裸露的地块应当采取绿化或绿网覆盖等措施。

  7.房建工地应至少配备安装1台PM10、PM2.5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上传监测数据。其中漳州三中、蓝田镇、九湖等三个大气监控点周边半径两公里范围内的房建工地在2017年3月10日前应安装完成1台PM10、PM2.5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上传监测数据。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8.实施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工地车辆进出及施工现场扬尘状况。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施工现场要求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如遇村道需设置开口的,应按照工地出入口要求规范设置。围挡四周要求设置微灌喷雾系统,定时喷洒压尘。

  2.所有出入口处应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及高压冲洗设施,由专人负责运输车辆清洗,清洗干净后方能出场。出入口应设置10厘米高挡水线,防止污水外溢。

  3.工地施工前应做好道路规划,出入口前后范围必须使用10厘米以上砼进行硬化。如临时施工便道暂时无法硬化的,要铺垫焦渣、细石夯实路面,并采用厚钢板铺设。

  4.市政道路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布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5.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6.应配备足额专职保洁人员,不间断清扫路面。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或者进行其他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水泥稳定层不得在施工现场拌制,并应建立水稳层拌合站。

(三)市政道路挖掘施工

  1.挖掘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工期在10日以内的,围挡高度不小于1米,工期在10日以上的,围挡高度不小于1.8米。现场施工堆放的材料、砂土均必须垫土工布,禁止直接放置于地面,严禁直接在地面搅拌砂浆。施工破除混凝土块或渣土应洒水、覆盖并及时清运,不得留置超过12小时。

  2.路面切割应同时喷水喷雾降尘,切割后立即组织清扫和冲洗;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或者进行其他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带水切割或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3.施工现场要设置专职清扫保洁人员,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粉尘污染,运输沙石、灰土等材料的车辆必须覆盖严密,符合不撒、不漏标准,车辆要保持整洁,轮胎要清扫冲洗干净。

  4、市政道路、绿地内市政、电信等工程必须在完工后3天内按原状恢复道路路面和绿地景观,做到场光地净,不留裸露土地

(四)园林绿化施工

  1.绿化工地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围挡等降尘措施,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公园区域和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2.防尘降尘配套设备要齐全,洒水车、喷淋设施、绿色无纺布等应根据工地建设实际需要配备齐全。洗车台、排水系统要完善,做到车辆进出干净,排水通畅。

  3.工地内超过48小时未施工作业的裸露场地、堆土以及平整完未种植的区域,应及时采取覆盖和固化等措施并适时洒水防尘。大风天气应适时对裸露地洒水防尘或覆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须停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4、种植土回填及种植后的地面不得高出路面或路沿石,避免泥浆外溢。绿化施工产生的垃圾要做到随产随清,达到场光地净,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五)拆除作业

  1、拆除作业区域应当设置高度大于1.8米的封闭围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及高压冲洗设施,并有专职保洁人员,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进出场。

  2.拆除作业期间应配备不少于2台风送式喷雾机,持续交叉喷雾降尘。

  3.五层及以上建筑物应设置不低于所拆除建筑物的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网,沿街一侧应设双层密目网。

  4.拆下的材料、构件、杆件等,应采用垂直升降设备或从流放槽中清运,或经过楼梯搬运到地面;建筑垃圾可通过原电梯井道或设置的垃圾井道及时清运,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运出拆除现场。清理前应采用洒水或覆盖等措施降低扬尘。

  5.拆除作业完成后,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应采取绿化或绿网覆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三、整治时间与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2月7日至2月26日)

  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以及房屋拆除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将集中整治工作要求通知到每个施工项目,确定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主体及工程项目扬尘防治责任人。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以及房屋拆除项目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扬尘整治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明确整治内容、措施和时限,确保扬尘问题整改到位,并完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保持长效管理。

(二)督促检查阶段(2017年2月27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区)组建扬尘整治检查巡查组,对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以及房屋拆除等项目进行定期拉网式检查,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项目要组织开展多轮次的不定期重点抽查。市住建局联合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扬尘整治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不定期开展督查。(三)持续巩固阶段(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县(市、区)对施工扬尘严重的工程进行回头看检查,对施工扬尘集中整治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总结扬尘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并使之成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继续巩固和扩大施工扬尘整治活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施工企业是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扬尘整治管理机构,制定企业扬尘整治具体措施,做到管理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整改到位,确保扬尘整治工作目标完成。监理(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企业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按“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各自负责辖区内施工工地及拆除作业扬尘防治管理,拆除作业应明确责任主体及监管部门。中心城区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由市住建局、芗城区(金峰开发区)、龙文区(蓝田开发区)、高新区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自负责。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台商投资区要建立施工扬尘监管责任人制度,明确各区域负责人及巡查督导人员。各施工扬尘整治检查巡查组要采取日常巡查与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多轮次排查。

(三)做好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施工扬尘整治工作,既要树立先进典型,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也要曝光重大扬尘污染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项目名称,跟踪报道查处情况,推动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市住建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施工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形成人人监督、全员参与的管理格局。(市环保局举报电话:2522675,市住建局举报电话:2936480)

(四)建立联动执法机制。逐步建立各职能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在建工地施工扬尘的整治力度,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座谈交流,分工协作,形成各司其职、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格局。

五、处理措施

   项目工地存在上述扬尘重点整治内容所列问题的,检查巡查组应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同时视造成污染情节严重程度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从严作出行政处罚,并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对责任单位进行评价扣分。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并约谈企业法人代表。对屡教不改的企业及项目,将在媒体上曝光,同时将企业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列入扬尘污染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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