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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一先三优”评选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9/1]  发布者: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一先三优”评选办法的通知
闽建协[2012]18号 

各设区市建筑(行)业协会、本会各分会,省建工集团总公司,有关会员企业: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一先三优”评选办法》已经2012年3月23日本会六届二次理事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一先两优”评选办法》(闽建协〔2008〕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一先三优”评选办法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抄送:翁厅长、李副厅长、周总工,建筑业处,本会正副会长                                   (存档2份)



附件: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一先三优”评选办法
(经2012年3月23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六届二次理事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全省建筑业企业深入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弘扬“讲提升、讲诚信、讲奉献”精神,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品牌意识,积极拓展省内外市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先三优”,是指福建省建筑业先进企业(劳务企业)、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部、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优秀经理(总工程师)、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第三条  凡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评,非会员单位的企业申报前须办理申请入会手续。
第四条  “一先三优”评选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一般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一先三优”的申报工作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条  “一先三优”是全省建筑行业的重要荣誉奖项。评选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体现先进性,鼓励拓展省外、境外市场及快速成长的企业,通过评选,表彰年度业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一先三优”申报名额实行总量控制,兼顾地区、行业平衡。
第七条  “一先三优”评选,主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档案数据,同时参考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业绩数据。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申报福建省建筑业先进企业(劳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扎实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二)积极推进企业“三化”(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建设,并取得成效。
(三)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当年企业建筑业总产值、上缴税利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省行业、专业领域中处于先进水平,并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获得省级或省外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其中1项行业奖项的;
2、企业基础工作扎实,重视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成果,节能降耗,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取得省级工法、标准规范、技术专利等其中1项成果的;
3、近年来发展速度快,经营业绩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或企业外向度高,当年拓展省外、境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占本企业产值60%以上的。
(四)劳务分包企业应具备以下业绩:
1、企业基础管理扎实,生产经营规范,重合同,守信誉;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具备一定规模,并按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2、重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所承担作业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或省外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其中1项行业奖项,或企业取得省级工法、标准规范、技术专利等其中1项成果的;
第九条  申报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精心施工,科学管理,勇于创新,在工程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
(二)在项目施工质量、成本控制、现场管理等方面处于全省先进水平,并具有以下业绩:
1、工程质量管理高标准、严要求,施工组织精益求精,所承建工程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行业奖项;
2、注重项目文化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所承建项目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安全文明行业奖项;
3、加强项目成本核算,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技术和建筑业10项新技术。注重科技总结和标准化,取得QC成果并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
第十条  申报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优秀经理(优秀总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扎实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推进企业“三化”(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建设并取得成效,在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成绩显著,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优秀经理的应为在本企业任职满2年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当年所在企业应符合第八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条件。
(三)申报优秀总工程师的应为在本企业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满2年的在职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当年所在企业应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其中1项行业奖项,或获得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行业奖项2项,并且当年个人具有以下业绩之一:
1、积极推广应用“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技术和建筑业10项新技术,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解决施工技术难题,参与编写并取得省级工法、标准规范、技术专利等其中1项成果的;
2、在省级报刊发表行业技术、管理类论文;或撰写的行业技术、管理类论文,受到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参加全国性行业学术会议交流的。
第十一条  申报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勤奋敬业,勇于创新,并在工程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
(二)取得有效的建造师执业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项目经理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的在职项目经理,并具有以下业绩:
1、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技术和建筑业10项新技术。坚持文明施工,强化现场管理,认真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安全达标、现场文明;
2、近2年内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其中1项行业奖项。
(三)每个项目一般只能申报1名优秀项目经理。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其中1项行业奖项的工程可申报2名,其参建单位可申报1名。
第十二条  当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参评:
1、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其中1项行业奖项的;
2、取得国家级工法、标准规范、技术专利等其中1项成果的,可优先参评先进企业(劳务企业)、优秀经理,个人参与编写的可优先参评优秀总工程师、优秀项目经理。
第十三条  当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依据《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优秀项目经理部、优秀总工程师、优秀项目经理,系分管企业安全生产的不得申报优秀经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不得申报先进企业(劳务企业)、优秀经理;
3、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设区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查处的;
4、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被列为黄色、红色监管的;
5、其他规定不予参评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集体)或个人应如实填报“一先三优”申报表,并附业绩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先进事迹等材料,向相应“一先三优”推荐单位申报。推荐单位包括:各设区市建筑(行)业协会、省建筑业协会有关分支机构、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及受委托的有关省级协会。
第十五条  推荐:各推荐单位应负责对申报企业和个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设区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对所辖会员企业的审核推荐;省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相应专业会员企业的审核推荐;省建工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所属企业的审核推荐;其他会员企业由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审核推荐时,应对申报企业和个人提出推荐意见并汇总排序。各设区市建筑(行)业协会推荐申报时应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复核: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组织各主要推荐单位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单位,对“一先三优”申报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评审: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一先三优”评审委员会由省建筑业协会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企业和个人的最终评审,形成“一先三优”公示名单。
第十八条  公示:“一先三优”公示名单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分别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室和省建筑业协会会长办公室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受理实名投诉。
第十九条  表彰:公示通过的“一先三优”名单由省建筑业协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在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作为优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有关企业可酌情给予获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荣誉称号和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省建筑业协会和各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证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通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2年3月23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一先两优”评选办法》(闽建协〔200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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